一、黑白合同的第一问不是效力,是"用哪份结算"。工程干完了,结算谈崩了,发包人拿出一份备案的中标合同说按这个价,承包人拿出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说按那个价,两份文件价款能差出两三成。这类纠纷在建筑行业里有个俗称叫黑白合同:白合同指经过招投标程序、用于备案或公示的中标合同,黑合同指双方另行签订、实际履行的协议。要先厘清一个概念:黑白合同问题的前提是走过招投标程序,跟合同有没有备案没有必然关系,跟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也没有必然关系——只要采用了招标方式,就以中标合同作为价款结算的一般原则;反过来,完全没走招投标、直接协商签订的多份合同,不适用黑白合同规则,而按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处理,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个区分决定了案子走向:法院首先解决的是"哪份合同是结算依据",效力判断是第二步。
二、规则主线: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以中标合同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写得很直接: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还规定,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补充了另一条线索: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连中标合同都没签,只要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在,结算依据照样能确定。上位法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的按第五十九条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非必须招标但自己招了标,规则一样。很多发包人有个误解:这个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我自己走个招标流程只是为了内部管理,那后面另签合同应该以实际履行的为准。这个理解站不住。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说得很清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这条有两层意思:一是自愿招标同样受约束,招标程序一旦启动,就要接受中标合同优先的后果;二是留了一个例外口子——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比如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规划重大调整、材料价格出现超出正常商业风险的暴涨,此时另订协议有正当性。例外不是挡箭牌,"业主资金紧张要求让利"、"市场行情下行"这类理由,很难被认定为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四、2026年的新变量:建工解释二与解释一并行。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施行,共二十三条,与2020年的解释一并行有效,不是替代关系。新解释延续并细化了中标合同优先的基本原则,同时对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中标合同本身无效等情形作了区分处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的中标合同是结算的法定依据;非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的项目,中标合同仍具优先效力;而如果中标合同本身因串通投标、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等原因被认定无效,白合同并不当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此时要回到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路径。实务上必须注意时间效力:2026年6月30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之前起诉的案件,适用行为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跨期项目要分清争议行为发生在哪个时点,不能一律套用新解释。
五、白合同无效了怎么办:回到实际履行。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给出了兜底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的前提是质量合格,《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所以无效合同的处理逻辑不是"白干",而是"按实际履行的约定折价补偿",但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不合格又修复不了的,连这条救济都进不去。另有两条配套数据值得记住: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约定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解释一第十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六、一个真实的裁判:没有中标通知书,就不适用中标合同优先。2026年4月,法院系统发布的一篇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审理要点中披露了一起案件: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的事实是,发包人把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自行组织了招标,承包人修改投标报价后,发包人既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同意原投标报价,双方就新的报价达成合意后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适用的前提是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虽未签订书面的中标合同,也已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达成合意;本案中既无中标通知书,也无同意投标报价的证据,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最终法院按双方合意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认了结算依据。这个案子给施工企业的启示很实用:中标通知书是黑白合同规则的钥匙,投标之后没拿到中标通知书就签了合同,等于放弃了"按中标合同结算"这条路;反过来,如果发包人拖着不发中标通知书,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七、施工企业的四个动作。第一,投标阶段就要做合同一致性审查:中标后拿到合同文本,逐条比对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与合同在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四方面的表述,发现背离的,在签约前书面提出,别等到结算才翻旧账。第二,变更必须走书面: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顺延,一律用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固定,解释一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无签证的,可用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三,留存实际履行的证据链:施工日志、监理月报、进度款支付记录、材料进场单、竣工验收资料,这些是主张"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的基础。第四,结算前做一份合同比对表,把各份合同的价款、计价方式、付款节点、让利条款列成矩阵,标出差异条款和对应证据,再决定谈判策略——是主张中标合同优先,还是主张按实际履行折价补偿,两条路径的证据准备完全不同。
结语:黑白合同的关键不在"黑"与"白"的标签,而在三件事:有没有走招投标程序、有没有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有没有背离。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把规则立住,第二十四条给了无效情形下的兜底,2026年施行的解释二在此基础上细化了情形区分。对施工企业来说,最省钱的合规动作不是事后找律师,而是签约前把三份文件比对一遍、履约中把每一笔变更写成纸。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法院系统2026年4月发布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审理要点及所附案例,2026年11月6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