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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注意要点讲解

发布日期:2020-03-03 21:42:10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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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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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了"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从由定额计价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

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招标投标,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鼓励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对推动施工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节约项目投资都十分有利。应注意的问题是:工程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低于成本投标报价,就不能保证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如果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可以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结算与合同价的管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应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南京市招标办(2002)字第08号"关于防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1、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的;

2、有实物工程量而无报价且又没有附相关说明的;

3、未按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材料价格进行报价或擅自变动暂定价的。"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规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行为,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对工程实施阶段的结算与合同价管理也有好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法,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明确规定,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标后,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应注意的问题是:合同约定这个关键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应约定。

约定的内容分二部分:

1、是约定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项目、有投标单价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没有项目、也没有投标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发包人确认时,可参照类似项目、类似投标单价签证。

2、是约定调整幅度,即工程量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占合同价的比例,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工程量增减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法南京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和综合单价报价方式,已推行了几年,在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许多需完善的地方。

一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和方法大部分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于市场交易环境不成熟和个别投标企业不正当竞争、压价竞争或低于成本报价竞争,中标后,其综合单价不能满足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工和交付。因此,投标企业需加强对投标综合单价的合理测算,组成较合理的投标价格。

二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质量和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不够完善,原有工程量清单基本按定额子目编制,有些项目特征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不够准确,选用的材料也不够明确,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尤其是工程结算方式或价格调整方式描述不够清楚。使投标企业对项目的判断和综合价格的组成在理解上有误或差异。因此,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或招标答疑时明确某些项目特征、做法和选用的材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方式和价格调整方式。

三是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投标企业在综合单价中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虑较难掌握。因此,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条款,较合理的减少投标人的风险。

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走向市场形成价格的必然趋势,本着市场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的原则,希望招投标双方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市场活动中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规范,形成一个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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