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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有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20-03-03 12:49:59来源:土木工程网责任编辑:土木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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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面积为3000平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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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吉春房地产公司与新庄公司就买卖房屋达成协议,双方于1999年10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新庄公司购买吉春公司面积为3000平米的写字楼,其总价款为3000万元。合同履行期届至,买方新庄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价款,但比约定的清偿期迟延了十天。同时,卖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约定完成交付,将该楼盘移转占有给新庄公司,并着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经交付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的新庄公司因为业务调整的需要,便将该楼盘以每平米1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银建公司,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银建公司在购买时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阅登记,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过户手续已经领导批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银建公司便向新庄公司支付了3300万总价款,并于2001年2月初与新庄公司完成该房产的交付,该房产又转由第三人银建公司占有。其后,银建公司要求登记机关一次性将该房产过户登记到其名下。2001年2月,吉春公司了解到由于该楼盘所处地区将由政府规划开发为商业区,因而该处楼盘房价将大幅升值,极具投资潜力。吉春公司便以新庄公司迟延十天支付房款为由宣告解除购房合同,并请求该房产的占有人银建公司返还房屋。
  本案事关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症结之一,解决的方案也各有千秋,莫衷一是。本案的原型历经数审,尚未盖棺定论,在实例研习中具有较为突出的典型意义。在理论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是民法体系化的基础,堪为探究民法理论的法律学人不可不察的一个重要问题。德国民法特地创设出物权行为理论以资与债权关系相区别,王泽鉴先生亦称之为民法理论上的“任督二脉”。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资金数额庞大,法律事实复杂,交易周期漫长,商业风险巨大,对交易当事人利害攸关。探讨房屋买卖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关系,有助于维护物权秩序的稳定透明,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失,以达善意保护和鼓励交易之宗旨,从而公平解决纠纷,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牢固的制度基石。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未来物的买卖与无权处分、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给付迟延与合同法定解除等诸多法律问题,在一桩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综合交错,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我们约请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从不同角度剖析该案,其结果未必尽同,唯期望能为房屋买卖中物权和债权关系的厘清有所裨益,对读者有所启发、借鉴。
本文关键词:房屋买卖,物权,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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